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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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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16-011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涉及补充评估相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紫光股份”)非公开发行拟收购的标的资产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华三”)51%股权、紫光数码(苏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数码”)44%股权以及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软件”)49%股权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以下简称“原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至今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限。为验证标的资产自2014年12月31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受公司委托,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本次拟收购的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进行了补充评估,并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补充评估报告”),其主要情况如下:

 一、以 2015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评估结果

 本次补充评估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分别进行补充评估,补充评估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二、 补充评估报告与原评估报告差异说明

 (一)香港华三

 1、评估方法选择

 补充评估报告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与原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一致。

 2、采用的评估假设

 补充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与原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一致。

 3、关键评估参数对比情况

 (1)预期收益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情况

 原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补充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

 单位:万元

 ■

 注:EG业务由紫光华山承接。

 补充评估报告中香港华三营业收入、净利润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与原评估报告有所差异,系根据香港华三截至2015年8月31日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的最新预测,与香港华三的实际经营情况较为相符。

 (2)折现率情况

 ■

 上述折现率的调整系基准日不同导致具体计算取值存在差异,并结合香港华三截至2015年8月31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的最新测算。上述折现率的调整对评估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4、评估结果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二)紫光数码

 1、评估方法选择

 补充评估报告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与原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一致。

 2、采用的评估假设

 补充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与原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一致。

 3、关键评估参数对比情况

 (1)预期收益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情况

 原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补充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

 单位:万元

 ■

 补充评估报告中紫光数码营业收入、净利润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与原评估报告有所差异,系根据紫光数码截至2015年8月31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的最新预测,与紫光数码的实际经营情况较为相符。

 (2)折现率情况

 ■

 上述折现率的调整系基准日不同导致具体计算取值存在差异,并结合紫光数码截至2015年8月31日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的最新测算。上述折现率的调整对评估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4、评估结果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2015年5月5日,紫光数码做出现金分红的股东会决议,现金分红金额为13,641.16万元。现金分红后,原评估报告确定的紫光数码100%股权价值在评估值的基础上调减为105,658.84万元,紫光数码44%股权价值相应调减为46,489.89万元。考虑分红后,原评估报告确定的紫光数码100%股权价值与补充评估报告相比,差异为5,541.16万元。

 (三)紫光软件

 1、评估方法选择

 补充评估报告采用了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与原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一致。

 2、采用的评估假设

 补充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与原评估报告采用的评估假设一致。

 3、关键评估参数对比情况

 (1)预期收益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情况

 原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2月31日):

 单位:万元

 ■

 补充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8月31日):

 单位:万元

 ■

 补充评估报告中紫光软件营业收入、净利润及企业自由现金流量与原评估报告有所差异,系根据紫光软件截至2015年8月31日实际经营状况等进行的最新预测,与紫光软件的实际经营情况较为相符。

 (2)折现率情况

 ■

 上述折现率的调整系基准日不同导致具体计算取值存在差异,并结合紫光软件截至2015年8月31日实际经营状况等情况进行的最新测算。上述折现率的调整对评估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

 4、评估结果对比情况

 单位:万元

 ■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

 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已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的同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两次评估均采用收益法与市场法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方面基本一致,不存在重大差异。从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的评估结果来看,两次评估不存在实质性差异,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未出现对上市公司不利的变化,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的资产状况、财务和盈利情况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评估结果差异具有合理性。紫光股份将继续按照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原评估报告所确定(参考)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经紫光股份股东大会以及财政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继续执行的效力,不影响本次交易价格。

 三、本次交易行为、交易定价的批准程序和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交易行为、交易定价的批准程序和评估报告的备案程序如下:

 1、2015年5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5年6月2日,教育部同意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收购的香港华三、紫光数码以及紫光软件的评估结果进行备案,并签发《评估项目备案表》。

 3、2015年6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15年6月19日,财政部下发财资函[2015]33号《财政部关于批复同意紫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函》,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

 5、2015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等议案。

 6、2015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7、201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8、2015年11月6日,公司召开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调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9、2016年1月,为验证香港华三、紫光数码和紫光软件自2014年12月31日以来是否发生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变化,紫光股份聘请评估机构以2015年8月31日为基准日对香港华三、紫光数码和紫光软件进行补充评估。

 10、2016年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11、2016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紫光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方案与定价原则已依法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并已经紫光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正式批准,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次非公开发行推进过程中,紫光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及财政部的批准文件均在有效执行过程中;本次非公开发行拟收购标的资产香港华三、紫光数码和紫光软件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报告已经教育部备案;鉴于本次标的资产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验证,结果表明自2014年12月31日以来未出现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变化,紫光股份将继续按照以2014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定(参考)的交易价格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财政部批准的非公开发行方案,不存在损害紫光股份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继续执行的效力。

 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交易行为、交易定价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并明确载于相关协议中,本次标的资产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已依法履行了备案程序,相关批准和备案程序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验证,补充评估结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交易行为、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批准程序并明确载于相关协议中,本次标的资产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已依法履行了备案程序,相关批准和备案程序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补充评估验证,补充评估结果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4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2、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3、中同华评报字(2016)第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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