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4日(星期四)下午14:40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安礼如 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3日15:00至2016年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3人,代表股份17,559,6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6%。其中,A 股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5,705,610股,占公司A 股股份总数的1.57%;B 股股东共45人,代表股份11,854,017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5.1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2人,代表股份11,588,6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5%。其中,A 股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A 股股份总数的0%;B 股股东共42人,代表股份11,588,664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5.0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1人,代表股份5,970,9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1%。其中,A 股股东共28人,代表股份5,705,610股,占公司A 股股份总数的1.57%;B 股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65,353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的0.12%。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9,4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14%;反对50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84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399,817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96.1684%;反对454,20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3.831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59,4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1514%;反对50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848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原名沙隆达集团公司,持有本公司119,687,202股A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62,950,659股 B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6年1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英华律师、张凌云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