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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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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6-19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54号),核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60,094,674股新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2-3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1月8日,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60,094,67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1.83 元,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076,919,993.42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23,505,060.37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53,414,933.05元(不包括发行申购资金于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华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三湘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上述各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账户开设情况如下:

 ■

 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二、公司与上述各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作为公司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依法配合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授权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上述各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上述各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公司应当在签署本协议的同时,出具授权上述保荐代表人履行本条职责的授权书。

 保荐代表人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上述各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中信证券、民族证券单位介绍信及公司授权书。

 五、上述各银行按月(每月5个工作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上述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伍仟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孰低者确定)的,公司及上述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上述各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上述各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并且公司应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向上述各银行查询专户事项的授权书。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上述各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的,以及存在未依据本协议约定配合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上述各银行、中信证券、民族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和民族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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