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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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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3 证券简称:搜于特 公告编号:2016-011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
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搜于特”) 2016年1 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2016-007:关于更换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未完成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承接。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和规范文件,公司及长城证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道滘支行(以下称“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以下称“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称“监管协议”)。

 一、公司与长城证券、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已在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6093512010001582。该专户仅用于搜于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6年1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12,592,497.47元。

 2、搜于特和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搜于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搜于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搜于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搜于特和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搜于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搜于特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路、严绍东可以随时到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查询、复印搜于特专户的资料;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搜于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搜于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搜于特、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搜于特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搜于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搜于特、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搜于特、广发银行东莞道滘支行、长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搜于特备用。

 二、公司与长城证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已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801014170041625。该专户仅用于搜于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6年1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184,572.75元。

 2、搜于特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搜于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搜于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搜于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搜于特和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搜于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搜于特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路、严绍东可以随时到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搜于特专户的资料;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搜于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搜于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搜于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民生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搜于特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搜于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搜于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搜于特、民生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搜于特备用。

 三、公司与长城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已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2886788603。该专户仅用于搜于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6年1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3,689.57元。

 2、搜于特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搜于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搜于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搜于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搜于特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搜于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搜于特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路、严绍东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搜于特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搜于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搜于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搜于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搜于特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搜于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搜于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搜于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搜于特备用。

 四、公司与长城证券、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已在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5050100100039071。该专户仅用于搜于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6年1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23,990.03元。

 2、搜于特和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搜于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搜于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搜于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搜于特和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搜于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搜于特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路、严绍东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查询、复印搜于特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搜于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搜于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搜于特、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搜于特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搜于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搜于特、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搜于特、兴业银行东莞厚街支行、长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搜于特备用。

 五、公司与长城证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搜于特已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科技园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8040100100207668。该专户仅用于搜于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2016年1月31日,该专户余额为1,106,778.91元。

 2、搜于特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长城证券作为搜于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搜于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长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搜于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搜于特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配合长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长城证券每季度对搜于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搜于特授权长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路、严绍东可以随时到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复印搜于特专户的资料;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长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查询搜于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搜于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长城证券。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搜于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长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长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长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兴业银行深圳分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搜于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长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长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长城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搜于特或者长城证券可以要求搜于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搜于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长城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陆份,搜于特、兴业银行深圳分行、长城证券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搜于特备用。

 特此公告。

 搜于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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