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2016年1月31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2016)川民辖终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隆投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的(2015)眉民管字第31号民事裁定,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48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定情况
四川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作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及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欣隆投资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金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日
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辖终2号《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