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A股证券代码: 601998 A股股票简称: 中信银行 编号: 临2016-10
H股证券代码:998 H股股票简称: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中信银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有关股东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15] 18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095号)核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向中国烟草总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147,469,539股,每股新发行股份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5.55元/股。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行已收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18,455,941.45元,扣除保荐和承销费用人民币20,000,000元,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际收到货币资金人民币11,898,455,941.45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760,746.92元后,本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8,695,194.53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150142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于2016年1月29日在北京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在中信银行北京南新仓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701411900285386。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本行已在中信银行北京南新仓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8110701411900285386,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专户实际收到人民币11,898,455,941.45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9,760,746.92元后,本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88,695,194.53元。专户仅用于本行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联席保荐机构承诺对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4、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本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联席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5、本行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本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联席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专户情形时,联席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联席保荐机构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7、联席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8、《监管协议》自本行和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终止。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