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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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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7 证券简称:象屿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13号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集团”)于2015年7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了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公布了增持计划,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自2015年7月7日起算)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的股份在内)。本次增持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发布的临2015-034号《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16年1月26日,本公司收到象屿集团关于增持股票实施情况的函,现将象屿集团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象屿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增持了本公司股份3,869,000股。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象屿集团认购了13,452,915股。

 截至本公告日,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象屿地产”)分别持有公司股份624,488,448股、16,426,000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40,914,448股,占公司总股本54.74%。

 二、承诺履行情况

 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象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象屿地产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律师核查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行为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象屿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象屿集团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增持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增持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豁免申请。

 特此公告。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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