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2016年1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1月24日下午15:00至2016年1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威海市黄河街16号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股权登记日:2016年1月19日
8、参加会议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股份204,548,7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47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196,698,3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4.473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股份7,850,3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741%。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其中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35,781,0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9092%。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用地和房地产销售之专项自查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04,54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35,781,04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控股股东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35,781,04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四)逐项审议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1、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27,944,478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先生、烟台国际机场集团航空食品有限公司予以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表决结果:同意35,781,044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关联股东新疆广泰空港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李光太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关于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表决结果:同意204,54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4,548,7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统计情况:同意35,781,0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孙广亮律师、李晓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关于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