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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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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12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股票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函证得知,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在2016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2016年1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其中《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撤回相关申报材料的公告》等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2016年1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的公告》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等公告。

 3、经自查,公司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除前述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宜。

 4、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书面征询,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5、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6、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7、公司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主要可比公司估值情况如下:

 ■

 (*备注:上述数据来源于中投证券)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公司董事会确认,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网站、报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四川金顶 编号:临2016—013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2016年1月15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高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上述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4-103号和2015-03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上诉人成都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顶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乐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2015年12月31日,四川高院作出(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成都水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四川金顶集团成都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年1月18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知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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