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南椰岛”)于2016年1月18日收到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智”)告知函,东方财智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8日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信托产品山东信托-恒赢12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赢12号”)及山东信托-恒赢1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恒赢13号”)增持了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东方财智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8日通过恒赢12号及恒赢13号增持海南椰岛股份8,694,0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4%;其中恒赢12号于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1月15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海南椰岛股份2,030,500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5%,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13.7元~14.5元;恒赢13号于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8日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海南椰岛股份6,663,50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1.49%,买入价格区间为每股13.49元~15.54元。
上述增持行为完成后,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共计持有海南椰岛股份91,471,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41%,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二、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
三、东方财智告知函称,未来不排除通过其一致行动人继续增持海南椰岛股份,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东方财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海南椰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