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62号核准,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353,97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253,760,998.90 元,扣除发行费用 74,464,522.2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179,296,476.62 元。
2014 年 9 月 5 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编号为致同验字(2014)第 110ZC0209 号《验资报告》。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威”),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净额3,179,296,476.62元用于对北京信威进行增资,增资完成后,由北京信威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对华达房地产公司增资建设智能养老医疗社区项目的议案》,公司对原募集资金投资“全球信威无线宽带接入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其中109,000万元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变更为增资涿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达房地产公司”)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项目,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北京信威及华达房地产公司与独立财务顾问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鹿支行协商后于2016年1月15日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各方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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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戊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05 0167 8108 0000 0021,截止本协议签署日,专户余额为145,393,200.00元。丁方增资到戊方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该专户并仅用于戊方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丁、戊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戊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丁方、戊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丁方、戊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戊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连伟、谢国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丁方、戊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戊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戊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丁方、戊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7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