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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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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8月13日证监许可【2015】1949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产生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的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香港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48、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49、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

 50、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1、元:指人民币元

 52、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所投资的主要是在香港等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证券价格可能会因为政治环境、宏观与微观经济因素、经济政策、投资人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所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或地区经济、各个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失。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

 (4)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汇率风险还包括本基金将募集资产转换成外汇并投资于相应证券市场,在收回基金资产时由于汇率的变化导致基金资产变化而产生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进行证券交易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当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时,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6)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7)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5、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6、衍生品风险

 (1)衍生品市场风险

 本基金管理中为规避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和汇率风险将使用股指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期权和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衍生工具。因此,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本基金资产的价值。

 (2)金融模型风险

 在证券投资中,对证券内在价值的评估,通常是以一定的假设、规则和逻辑推理为基础的。这些假设、规则和推理过程即所谓的金融模型。本基金所运用的都是经国内外实践验证的、成熟的金融模型。但是,在基金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8、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特有风险包括:

 (1)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等境外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此外,相关的投资目的地如香港的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这些国家或地区证券的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上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税务风险

 在投资各国或地区市场时,因各国、地区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各国、地区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一定影响。各国、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进行具有追溯力的修订,所以本基金可能须向该等国家或地区缴纳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到的额外税项。

 (3)中国概念股票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将主要通过投资于香港等海外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的股票,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成果。由于上述企业大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其高成长可能带来较高预期收益。但叠加自身经济周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市场发展的成熟度等问题,中国概念的股票可能具有相对于境外成熟市场的其他类型股票波动性偏高的特点。

 

 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持续关注经济转型中新业态和政策扶持的行业带来的投资机会,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境外市场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策略

 1、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国际化的视野审视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依据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考虑经济情景、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等因素,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1)经济前景分析

 本基金定期评估宏观经济和投资环境,确定未来市场发展的主要推动因素,预测关键的经济变量,判断未来宏观经济的三个可能的情景(正面,中性,负面),并给出每个情景发生的概率。

 (2)类别资产收益风险预期

 针对宏观经济未来三个可能的预期情景,分别预测股票和债券类资产未来的收益和风险,并对每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将每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目前的市场情况进行对比,揭示未来收益可能发生的结构性变化,并对这一变化进行评估。

 结合上述分析的结果,拟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及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方案。

 2、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在香港及其他境外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其中投资于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建立了系统化、纪律化的投资流程,遵循初选投资对象、成长性评估、投资吸引力评估、组合构建及优化等过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中小盘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1)初选投资对象

 本基金所界定的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为WIND资讯系统股票分类数据中的香港上市H股、红筹股、中资民营股。以上股票按照总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上述股票总市值前50%的股票列入香港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

 (2)成长性评估

 中小企业一般处于所在行业的初创阶段或者成长阶段,考察其潜在成长能力是本基金的投资重点。本基金将首先采用定量分析指标,筛选出成长潜力较大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采用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销售收入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一步研究有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针对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是中小市值公司的特点,重点从下列几个方面考察企业的可持续成长能力:1)企业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2)技术或产品的发展前景;3)企业的创新能力;4)企业的市场战略;5)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等,同时,结合公司在行业内的相对竞争地位,对企业在未来两到三年的可持续成长性做出预测,优选具有较高可持续成长能力的上市公司。

 (3)投资吸引力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股息贴现模型、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考虑市盈率、市净率等相对估值指标,选择最具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组合构建及优化

 基于基金组合中单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券。

 3、其它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由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将进行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等。

 本基金还将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于谨慎原则利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利交易或风险管理,为基金收益提供增加价值。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四)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4)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5)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的设定依据为基金合同生效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进行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基金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香港市场上市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应当合并计算,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6)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9)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 现金;

 ② 存款证明;

 ③ 商业票据;

 ④ 政府债券;

 ⑤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0)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1)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12)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1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 其他基金中基金;

 2) 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1-8条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

 (下转A3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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