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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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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16-006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53号核准,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178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10.7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40,681,600.00元,扣除发行有关费用41,305,220.77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99,376,379.23元。该募集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15]001280号《验资报告》。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披露,本次募集资金297,102,900.00元投入到“精密模具自动化专线及精密结构件生产项目”、“大型复杂精密模具扩产项目”、“大型复杂精密模具关键技术及工艺研发项目”,存入各自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其余2,273,479.23元投入“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该部分募集资金直接转入公司自有账户,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甲方)分别与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石岩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石岩支行(乙方)及保荐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甲方和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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