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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8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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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康得新 公告编号:2016-007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6年1月15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昌平区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5年12月25日和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会议通知及累积投票议案的补充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钟玉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1月11日,采取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审议,其中网络投票中的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中的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16年1月14日15:00—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0人,代表股份293,957,1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8.2628%。

 1、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3人(代表3位有表决权的股东),代表股份273,243,6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97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713,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69%。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共9人,代表股份48,100,6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884%。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7,387,1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1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713,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69%。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一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全部议案系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本次会议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修正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929,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72,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或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929,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72,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3、审议通过《关于拟申请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929,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072,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18%;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2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2%。

 4、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957,1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8,100,6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钟玉先生、徐曙女士、王瑜女士、刘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5.1选举钟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5.2选举徐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5.3选举王瑜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63.4817%。

 5.4选举刘劲松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隋国军先生、单润泽先生、苏中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6.1选举隋国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6.2选举单润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6.3选举苏中锋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隋国军先生、单润泽先生、苏中锋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7、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张艳红女士、吴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邵明圆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7.1选举张艳红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7.2选举吴炎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该项议案同意276,391,6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245%。 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0,535,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3.4817%。

 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江苏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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