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1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诸暨市望云路88号公司总部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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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顾大伟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4人,董事舒英钢、周永清、徐仁良、郑积林、王柱与独立董事史习民、陈吕军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翁开松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
3、董事会秘书周明良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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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1议案属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律师:仲丽慧、高佳力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