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363号文核准,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01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52元,募集资金总额52,705.20万元,扣除各项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48,484.28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5年12月17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520号的《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于2016年1月15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在台州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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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新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研究院”)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于2016年1月15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在台州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中新研究院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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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具体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辖属经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年产400万台平板电视扩产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项目。
若公司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经公司授权,国信证券可指定保荐代表人魏其芳、颜利燕到专户银行核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和对安全性负责;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专户银行擅自开放公司资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专户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专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信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中新研究院已在专户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
若中新研究院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的,中新研究院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中新研究院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中新研究院、专户银行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公司作为中新研究院实施“技术研究院建设项目”的授权人及绝对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中新研究院遵守其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中新研究院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公司的调查与查询。
4、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中新研究院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信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公司、中新研究院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其芳、颜利燕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中新研究院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并对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中新研究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中新研究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如专户银行擅自开放公司、中新研究院资料,给公司、中新研究院造成损失的,专户银行应负赔偿责任。
6、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中新研究院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
7、中新研究院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中新研究院和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电话和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公司和中新研究院,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新研究院、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中新研究院可以主动或在国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国信证券发现公司、中新研究院、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公司、中新研究院、专户银行、国信证券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