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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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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73     股票简称:中文传媒        公告编号:临2016-001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股份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5,546,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情况如下:

 1、核准时间

 2015年1月8日,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文传媒”)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孝昌枫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6号)。

 2、股份登记

 2015年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确认公司新增股份登记数量为129,552,23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如下:

 孝昌枫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枫杰投资”)、孝昌沐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沐森投资”)、王安妮、涂智炜、张燕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市利通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通”)、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标的资产交割12个月后解禁30%,交割24个月后解禁另外35%,交割36个月后解禁剩余35%。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1月24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2015年2月13日,公司向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毫州市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铁路建设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中银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七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62,706,272股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377,940,02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5年2月1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等相关公告)。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1、关于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1)承诺主体

 本次交易的业绩承诺人为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深圳利通等企业。

 (2)承诺事项

 ①业绩承诺

 上述业绩承诺人共同承诺:智明星通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15,101万元、20,205万元和25,100万元。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将严格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执行。

 ②业绩补偿

 如果实际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则承诺人将按照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规定进行补偿。

 关于“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的主要内容,参见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修订稿)。

 (3)承诺期限

 2015年1月13日至上市公司经审计的2016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并履行相关业绩承诺事项之后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2014年度的业绩承诺已履行完毕,2015年度的业绩承诺事项正在履行中。

 2、关于交易对方任职期限及竞业禁止的承诺

 (1)承诺主体

 本次交易的承诺人为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

 (2)承诺事项

 上述承诺人,同意将与智明星通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承诺事宜:

 ①任职期限承诺:上述股东自智明星通股权交割完成日起,仍需至少在智明星通任职60个月,如违约则按如下规则在离职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文传媒支付赔偿金:

 自股权交割日起不满12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100%作为赔偿金返还给中文传媒;

 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6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4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36个月不满48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2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自股权交割日起已满48个月不满60个月离职的,违约方应将其于“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的10%作为赔偿金支付给中文传媒。

 上述“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分别指:对于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而言,“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是指其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直接股份对价;对于唐彬森而言,“本次交易中所获对价”是指其从本次交易中获得的直接对价以及通过枫杰投资和沐森投资获得的间接对价之和。

 存在以下情形的,不视为违反任职期限承诺:上述股东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当然与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经中文传媒及唐彬森共同同意后,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终止与上述人员劳动关系的;如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未与中文传媒取得一致而终止与上述人员劳动关系,该股东应向中文传媒提出与智明星通恢复劳动关系的书面请求(包括电子邮件),但中文传媒未促使智明星通与该股东恢复劳动关系的。

 ②竞业禁止承诺

 上述承诺人在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2年内,未经中文传媒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者有竞争性的业务;不以任何名义投资或者与他人共同投资、从事或参与从事或支持他人从事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相同、类似或有竞争性的业务;不在其他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任何企业或组织任职或担任任何形式的顾问。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违反上述竞业禁止承诺所得归智明星通所有。

 ③唐彬森、谢贤林、高志勇、吴凌江、周雨、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和张燕同意将促使智明星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与智明星通签署竞业禁止协议。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3、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

 (2)承诺内容

 对于未来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上述承诺人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如下:

 “为减少并规范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未来可能与中文传媒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确保中文传媒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

 ①不利用自身作为中文传媒的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中文传媒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②不利用自身作为中文传媒的股东地位及影响,谋求与中文传媒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③杜绝自身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中文传媒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中文传媒违规向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④本人/本合伙企业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中文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中文传媒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ⅰ督促中文传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文传媒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本人/本合伙企业并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ⅱ 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中文传媒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中文传媒利益的行为;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文传媒章程的规定,督促中文传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4、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

 (2)承诺事项

 为避免未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之间出现同业竞争,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等自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未来可能与中文传媒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在中文传媒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人为中文传媒股东的情况下,以及本人在智明星通或其子公司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两年内,本人保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以确保中文传媒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

 ①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人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及本人在智明星通任职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中文传媒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之产生同业竞争。”

 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出具了《关于避免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为避免未来可能与中文传媒之间产生的同业竞争,本合伙企业承诺:在中文传媒存续并保持上市资格且本合伙企业为中文传媒股东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保证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以确保中文传媒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并具体承诺如下:

 ①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合伙企业现有或将来成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其它受本合伙企业控制的企业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之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本合伙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如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或该等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则本合伙企业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中文传媒或者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等合法方式,使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不再从事与中文传媒及其全部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与之产生同业竞争。”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5、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深圳利通等企业。

 (2)承诺内容

 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王安妮、涂智炜、张燕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完成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深圳利通、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标的资产交割12个月后解禁30%,交割24个月后解禁另外35%,交割36个月后解禁剩余35%。

 (3)承诺期限

 2015年1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6、关于督促智明星通办理相关游戏的前置审批并申请版号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谢贤林、周雨、吴凌江、高志勇、舒圣林、王安妮、涂智炜、张燕、陈晟、任超、徐诚、马琳和陈根等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

 (2)承诺内容

 为了应对潜在风险,交易对方唐彬森等14名自然人,以及枫杰投资、沐森投资等企业承诺,针对在国内上线及拟上线运营的自研游戏,将督促标的公司尽快委托具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第三方单位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办理相关游戏的前置审批并申请版号,同时在游戏上线后尽快完成文化部备案。若标的公司因相关游戏未办理前置审批和游戏版号、文化部备案等事宜而遭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或造成任何损失的,上述人员和企业将承担其全部的赔偿责任。

 (3)承诺期限

 2014年8月11日至承诺内容实现之日。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7、唐彬森关于智明星通及其子公司经营场所的承诺

 (1)承诺主体

 唐彬森

 (2)承诺内容

 截至目前,智明星通及其境内子公司经营场所均为租赁所得。为此,唐彬森出具承诺,如因上述房屋租赁和转租未进行备案而导致智明星通及其下属公司租赁房屋需要重新搬迁的,或因部分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而导致智明星通及下属公司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进而导致智明星通及下属公司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失或遭受不良利益,均由其承担并负责补偿。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8.王安妮关于违约行为的承诺

 (1)承诺主体

 王安妮

 (2)承诺内容

 根据王安妮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约定,未经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王安妮在职期间不得自营、参与经营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或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构成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王安妮持有智明星通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其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的约定。王安妮出具承诺函,承诺:“1、本人严格遵守与腾讯之间的各项保密协议或条款,从未将腾讯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商务秘密、管理秘密、职务成果及其他经营秘密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智明星通及其下属公司;2、若因为直接或间接投资智明星通以及与智明星通建立劳动关系等事项,违反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业禁止承诺协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失或者给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3、若因其他任何事项导致本人违反了与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而遭受任何索赔或损失或者给智明星通造成任何损失的,将由本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其他一切法律责任。”

 (3)承诺期限

 长期有效。

 (4)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背上述承诺的情形。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中文传媒本次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申请以及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中文传媒上述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本次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出的承诺。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中文传媒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五、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5,546,5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

 (一)本次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

 ■

 (二)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股流通前后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表:

 ■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文天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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