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中,4项议案均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获得通过。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1月13日(星期三)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1月12日-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1月12日下午15:00至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梅州市沿江东路滨江新村B00栋9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梁斌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0,125,7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7455%,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0,515,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6355%。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610,0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0.1100%。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清远市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投资股权转让给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0,096,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
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封开县威利邦木业有限公司投资股权转让给广东威华丰产林发展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0,096,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
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对清远威利邦和封开威利邦的债权转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0,096,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
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控股子公司-清远威利邦和封开威利邦投资股权转让及债权转股权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90,096,9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9%;
反对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邓传远律师和赵俊峰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经验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威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