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2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承诺公告如下: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承诺自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 份上市之日起:
(一)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二)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体出 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三)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 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本公司股票的买卖 活动。
公司保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不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二、控股股东承诺
如本次交易本单位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发行对象承诺
向发行人认购的新股,自本次发行结束后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律师声明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致因所引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1 月 13日
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6-003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953号”文核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能源”)非公开发行67,743,613股股票,发行价格19.1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9,999,933.47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53,759,935.47元。
2015年12月29日,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5BJA40092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东方能源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070154500000068,该专户仅用于收购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良村热电、供热公司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15年12月28日,东方能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和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证券”)签订了《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东方能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和华安证券签订的《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丙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5070154500000068,截止2015年 12 月2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收购中电投河北电力有限公司持有的良村热电、供热公司股权及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武长军、阎瑞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拾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叁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石家庄东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1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