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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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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8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将其持有的20,0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给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次质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初始交易日为2015年12月15日,购回交易日为2016年12月15日。

 截至目前,长城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6,971,02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2.15%,并通过签署《合作协议》方式控制公司9,567,950股股份,长城集团合计拥有天目药业36,538,9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44%。长城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被质押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42%,占长城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的54.74%),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长城集团办理此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基于其经营性资金需求而进行,其经营收入可保证购回交易等事项的按期履行,不存在由此产生的质押风险。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9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1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有关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6]0063号)(以下简称“《问询函》”),问询函全文如下:

 2016年1月7日,你公司披露,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与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银行-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之唯一普通级委托人(B类委托人)晁毓星签署了《合作协议》。根据《合作协议》,晁毓星将资管计划持有天目药业的7.86%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投票权交由长城集团控制,并且将其享有的资管计划剩余收益根据款项支付进度分配给长城集团。同时约定,在资管计划到期后,晁毓星将协助长城集团受让标的股权。同日,长城集团披露了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但是,2014年9月27日,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大华”)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载明,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规定,平安大华作为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参考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的意见,独立做出决策,代表资管计划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代表资管计划行使投票权。

 经对你公司上述相关公告事后审核,现有如下事项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及平安大华核实后予以补充披露:

 1.各方此前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处分权属于平安大华还是晁毓星及相应的依据。如果属于晁毓星,请说明平安大华此前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存在虚假记载,以及晁毓星在2014年未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是否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果属于平安大华,请说明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结成一致行动人,并将标的股权的投票权交由长城集团控制等的依据和理由,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3.平安大华是否认可你公司公告所称“晁毓星享有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剩余收益分配权和处置的权力”,是否认可晁毓星与长城集团签署的《合作协议》内容。如是,请平安大华说明标的股权的投票权发生变动的时间及原因,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否,请你公司、长城集团、晁毓星说明长城集团取得标的股权控制权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具体依据和理由。

 4.请长城集团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事项发表书面意见。

 请你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6年1月15日之前,补充披露上述事项,同时提交长城集团、平安大华、晁毓星及独立财务顾问针对上述事项出具的书面说明文件,以书面形式回复我部。

 目前,公司正在根据《问询函》的相关要求,组织财务顾问开展《问询函》回复涉及的相关工作,并会尽快将相关反馈报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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