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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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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3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于2016年1月11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表决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4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等通知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蔡小如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事项,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日核发《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3号),同意公司向方江涛等人发行11,4785,373股股份购买金锐显100%股权,同时,为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支持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同时向华创达华十二号计划、平安大华恒赢1号计划、华创民生18号计划、睿诚臻达、蔡小如、陈融圣、方江涛、上官步燕、刘健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4,895,397股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公司将本次募集净额642,900,715.80元通过对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的方式来实施项目、补充资金。

 经认真审核,公司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增资事项。

 本议案表决情况: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

 华智能: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二、审议《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鉴于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授信期限为一年。

 公司董事认为:经过认真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等,此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蔡小如先生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后续事宜。

 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情况:七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

 华智能: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

 三、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4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会议(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2016年1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已于2016年1月4日前以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本次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的监事3名。本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彩霞女士召集并主持,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审议《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日核发《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3号),同意公司向方江涛等人发行11,4785,373股股份购买金锐显100%股权,同时,为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支持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同时向华创达华十二号计划、平安大华恒赢1号计划、华创民生18号计划、睿诚臻达、蔡小如、陈融圣、方江涛、上官步燕、刘健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4,895,397股募集配套资金,根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公司将本次募集净额642,900,715.80元通过对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的方式来实施项目、补充资金。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认为: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的已履行必要的法定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

 本议案表决情况:三票赞成、零票反对、零票弃权。本议案获得通过。

 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

 华智能: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

 备查文件: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5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达华智能:关于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金锐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锐显”)、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网”)、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九方”)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一、概述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日核发《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3号),同意公司向方江涛等人发行114,785,373股股份购买金锐显100%股权,同时,为提高本次交易的整合绩效,支持上市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拟同时向华创达华十二号计划、平安大华恒赢1号计划、华创民生18号计划、睿诚臻达、蔡小如、陈融圣、方江涛、上官步燕、刘健等9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94,895,397股募集配套资金680,399,996.49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净额为642,900,715.80元,主要用于:

 ■

 (投资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或各资金使用方自筹解决)。

 根据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募集资金使用方案,公司将本次募集净额642,900,715.80元通过对上述三个全资子公司增资的方式来实施项目、补充资金。具体为如下:

 ■

 对上述全资子公司增资额为643,066,700元,比本次募集资金净额642,900,715.80元多165,984.20元,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本次公司对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的增资款,将用于上述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将尽快安排公司、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的决策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各子公司基本情况

 (一)金锐显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金锐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914403007798896235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区麻雀岭工业区M-6栋6楼四区

 5、法定代表人:方江涛

 6、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0元

 7、成立日期:2005年11月29日

 8、经营范围:多媒体通信与数码影像产品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与销售;以及上述相关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产品、数码产品的生产(生产场地执照另办)。

 9、经营情况: 单位:元

 ■

 (二)新东网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新东网科技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350000100012515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地址: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A区26号楼

 5、法定代表人:陈融圣

 6、注册资本:人民币84,733,300.00元

 7、成立日期:2001年10月30日

 8、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及系统集成;电子产品、互联网技术的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证券、期货咨询服务);通信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对外贸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网上经营通讯产品、电子产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效期至2018年6月27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情况: 单位:元

 ■

 (三)慧通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北京慧通九方科技有限公司

 2、营业执照:110106009513646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4030A室

 5、法定代表人:王英姿

 6、注册资本:人民币11,260,000.00元

 7、成立日期:2006年04月19日

 8、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专业承包;经济信息咨询;销售机械设备、建筑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情况: 单位:元

 ■

 三、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及后续事宜

 1、本次增资资金共计643,066,700元是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642,900,715.80元及公司自有资金165,984.20元。

 2、本次对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资金用途主要是三个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将尽快安排公司、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四、本次增资的风险和意义

 1、本次增资的意义

 本次对上述三个全资公司进行增资,主要是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建和拟建项目建设及流动资金安排等用途。

 对金锐显,通过募投项目的建设,金锐显能有效提升自主生产能力,增强从接受订单、产品方案设计、物料采购、计划制定、组织生产、售后服务等供应链体系的管理能力;将逐步增加智能电视终端业务在公司电视业务中的比重,顺应智能电视对传统电视的替代趋势;将加大研发投入,建立先进的实验测试中心,引入先进技术装备和高端人才,进一步探索和改进智能电视终端领域的技术和生产工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金锐显的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分发平台建设项目将为搭建互联网平台,创建流量入口提供坚实基础,最终增强其变现能力。

 对新东网,通过募投项目的实施,新东网科技与电信运营商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能将其产品和服务覆盖具有稳定用户的单位客户,这不仅能极大的提升新东网的品牌知名度,也能加大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提升其竞争地位;

 补充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的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各自营业成本,提升公司产品竞争力;必要的流动资金支持有利于促进各全资公司持续性成长;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增强公司与各子公司的协同效应,完善产业链条;补充流动性资金是增强企业持续发展能力的需求;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向新业务方向扩展。

 2、本次增资的风险

 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能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以及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情况能否达到预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本次增资是使用募集资金,因此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能否按规定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公司将与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以及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过认真核查后,独立董事认为:

 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的决策权限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此次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

 六、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认为: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实力;本次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投资的已履行必要的法定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慧通九方增加注册资本的事项。

 七、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和慧通九方增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亦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同意达华智能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金锐显、新东网和慧通九方增资的事项。

 八、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6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 年1月11日,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为一年。

 一、申请授信额度具体事宜

 鉴于公司的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公司拟向渤海银行中山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为一年。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蔡小如先生签署相关文件及办理后续事宜。

 本次申请授信事项在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认为:经过认真核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投融资情况、偿付能力等,此次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需求,有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3亿元授信额度,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促使该公司进一步扩展业务的需要,且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本次申请授信不会给公司带来重大的财务风险及损害公司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渤海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四、备查文件

 1、《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

 2、《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7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提高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让核心管理团队分享公司发展的成果,公司于2015年7月20日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非公开发行方式认购)>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委托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全额认购资产管理人设立的华创-达华员工成长-民生十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认购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中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票。

 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1月4日核发《关于核准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方江涛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63号),核准公司向方江涛等人发行11,4785,373股股份购买深圳市金锐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同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94,895,397股新股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要求,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通过华创-达华员工成长-民生十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35,475,314股股份,认购价格为7.17元/股。累计购买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认购股份锁定期为3年,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至华创-达华员工成长-民生十二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即2016年1月11日)。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已完成。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16—008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对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先生自2015年6月30日起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详情请见公司于2015年7月1日、2015年8月7日、2015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2015-073)、《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5-103)、《达华智能: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15-117)。

 一、截止本公告日增持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蔡小如先生于2015年6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交易买入方式增持公司1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28%,成交均价为30.91元/股。

 蔡小如先生于2015年8月6日通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润信托*润金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司股份691,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0%,成交均价为28.21元/股。

 蔡小如先生于2015年8月25日通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华润信托*润金7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增持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公司股份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成交均价为26.08元/股。

 截止目前,蔡小如先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291,67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6%。由于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实施完成了201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公司总股本 354,282,145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 885,705,362 股),据此,转增后,增持人及其通过71号信托计划合计增持的前述达华智能股份数相应变更为3,229,180股,合计增持比例为0.36%。

 二、相关承诺及说明

 1、蔡小如先生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定等的有关规定。

 2、蔡小如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的股票。

 3、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小如先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三、律师对本次增持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增持人于本次增持股份时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之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

 2、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达华智能及增持人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增持股份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的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备查文件

 1、控股股东蔡小如先生关于增持的确认函;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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