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贸股份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厦门国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控股”)的通知:截至2016年1月8日,国贸控股增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2%的计划已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计划情况
国贸控股于2015年7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363,000股,同时拟在未来6个月内(自本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身名义或通过一致行动人继续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含本次已增持部分股份)。(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二、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和完成情况
截至2016年1月8日,国贸控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国贸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85,5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数的0.0352%,投入资金470.50万元。
本次增持前,国贸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15,870,647股,国贸控股全资子公司厦门国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开发”)持有公司股份7,162,280股,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1.42% 。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国贸控股持有公司股份516,456,147股,国贸开发持有公司股份7,162,280股,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31.46%。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国贸控股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实施期间,国贸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国贸开发依据承诺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律师核查意见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增持人国贸控股为依法设立且至今合法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具备实施本次股份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份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情形,国贸控股依法可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国贸股份公司已就本次股份增持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