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1月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宁波雅戈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戈尔控股”)通知,雅戈尔控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期已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计划
2015 年 7 月 9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临2015-049《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雅戈尔控股于2015年7月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股份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健发展的信心以及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雅戈尔控股拟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身名义、以不超过50,000万元自有资金继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二、增持情况
雅戈尔控股于2015年7月9日-2016年1月8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本次增持前,雅戈尔控股及一致行动人李如成、宁波盛达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青春职工投资中心(已于计划实施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将所持公司股份过户给雅戈尔控股,详见临2015-068公告)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71,704,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6%。
本次增持后,雅戈尔控股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773,204,2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73%。
三、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雅戈尔控股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且雅戈尔控股原已承诺:自2009年5月16日起,在未来十年内,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原持有的本公司股份699,272,181股。
雅戈尔控股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亦严格履行了与增持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过程及结果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
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申请办理本次增持的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