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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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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于2015年7月13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613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的基金类型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本基金管理人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登记机构为本公司。

 4、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5、本基金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已经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无须重复开户。本基金直销机构和指定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9、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投资者在销售机构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投资者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1、基金销售网点(指代销机构网点和/或直销机构网点和/或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1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的《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和《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在本公司网站发布。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本基金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也可拨打代销机构的客服热线咨询认购事宜。

 16、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发售公告、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18、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募集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东方大健康混合

 基金代码:002173

 2、基金类别:混合型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基金初始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

 6、募集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7、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8、募集规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9、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代销机构认购本基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亦即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网下直销柜台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直销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直销业务电话:010-66295921

 直销业务传真:010-665786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

 发售期间,客户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募集相关事宜的问询、开放式基金的投资咨询及投诉等。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直销交易平台,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借记卡以及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亦可通过东方基金APP、东方基金微信服务号使用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上海银行借记卡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2月2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12、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用

 ① 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具体如下:

 ■

 ②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应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③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 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1: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0%,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1+1.20%)×1.20%=118.57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118.57=9881.43元

 认购份额=(9881.42+5.50)/1.00=9886.93份

 例2:某投资者投资10,0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其对应认购费用为1,000元,且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000.0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00.00-1,000.00=9,999,000.00元

 认购份额=(9,999,000.00+5000.00)/1.00=10,004,000.00份

 ②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3、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直销中心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下转A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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