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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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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7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13号)准予募集注册。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中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水平中等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一、绪 言

 《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东方大健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崔伟

 成立时间:2004年6月11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从事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联系人:李景岩

 电话:010-66295888

 股权结构:

 ■

 内部组织结构: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IT治理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产品开发部、专户投资部、销售部、市场部、电子商务部、运营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六个职能部门及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公司设督察长,分管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风险管理和监察稽核工作。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一)董事会成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国证监会党组秘书、秘书处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行长、党委书记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汕头中心支局局长,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副局长兼党委委员、局长兼党委书记,中国证监会协调部副主任兼中国证监会投资者教育办公室召集人;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吉林大学商学院教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理事、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兴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员。历任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宏观处处长,吉林省体改委产业与市场处处长,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书记,兼任吉林省证券业协会监事长。

 何俊岩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吉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历任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科长,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客户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财务总监,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东证融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吉林省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吉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渤海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郭兴哲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唐山钢铁公司技术员、调度,河北省委科教部干部,河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干部,河北省体改委证管办副主任,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国内业务处处长、综合处处长,中国证监会石家庄特派员办公室综合处调研员,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顾问;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常委,兼任河北国控化工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河北卓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彭铭巧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证券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交易员、研究员,特区时空杂志社编辑,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海口营业部研究员,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研究室经理,海航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理财主管;现任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兼任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金硕先生,独立董事,教授。历任吉林大学总务办公室副主任、副教授、教授,长春税务学院党委书记、院长,长春市政协委员,吉林省政协委员、文教卫生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党委书记。

 陈守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通化煤矿学院教师,吉林大学数学系教师,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吉林大学数量经济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通化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现场统计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法学会金融法学会副会长及金融法律专家团专家。

 刘峰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湖北省黄石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梓昆科技(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副主任,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科技法律学会理事,并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聘为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组专家。

 孙晔伟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东方汇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二)监事会成员

 赵振兵先生,监事会主席,本科,高级经济师。历任河北华联商厦部门助理、副经理、副总经理,河北省商贸集团经营二公司副总经理,河北省工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改革发展处副处长,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资产运营部部长;现任河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有限公司副总裁,河北省国控矿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杨晓燕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职北京银行等金融机构,20余年金融、证券从业经历;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肖向辉先生,监事,本科。曾任职北京市化学工业研究院、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现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部副总经理。

 (三)高级管理人员

 崔伟先生,董事长,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孙晔伟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介绍。

 刘鸿鹏先生,副总经理,吉林大学行政管理硕士。曾先后任吉林物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顾问,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办事处融资融券专员,吉林省信托营业部筹建负责人,新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同志街营业部副经理、经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营业部经理、营销管理总部副经理、经理。2011年5月加盟本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兼市场总监和市场部经理。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华中理工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一部经理、深圳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民路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负责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2月加盟本公司,曾任特别助理。

 秦熠群先生,副总经理,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学校分部副主任等职务。2011年7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董办主任、董秘、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期间曾兼任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职务。

 李景岩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延吉证券营业部财务经理、北京管理总部财务经理。2004年6月加盟本公司,历任财务主管,财务部经理,财务负责人,综合管理部经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四)本基金基金经理

 邱义鹏先生,清华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嘉实基金医药行业研究员助理、长城证券医药行业研究员。2010年8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权益投资部医药生物、建筑材料、建筑装饰、食品饮料、农林牧渔行业研究员,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惠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简历请参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仆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永润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赢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16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宝岛(香港)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资管部投资副总监、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4年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特别顾问。

 王丹丹女士,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历。2006年6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债券研究员、债券交易员、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刘志刚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启明量化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吉林大学数量经济学博士,8年基金从业经历。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产品开发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产品开发总监。2013年5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专户业务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经理。

 朱晓栋先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硕士,7年证券从业经历。2009年12月加盟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研究部金融行业、固定收益研究、食品饮料行业、建筑建材行业研究员,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鼎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新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六)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登记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一)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二)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四)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岗位和业务环节。

 (3)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4)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工作的指导;

 公司董事会通过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和基金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风险控制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状况进行评估,并督促经理层、督察长落实或改进。

 督察长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层次:公司管理层对经营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的组织主要是总经理办公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

 (1)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经营重大事项之决策机构,并负责公司层面风险管理工作。

 (2)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及资产管理的最高风险控制机构。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拟定基金投资风险控制的基本制度和标准,划分和量化市场风险,并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和业绩评价。

 (3)风险与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基金运作和资产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及公司日常风险和基金投资的绩效评价进行风险管理、监察、稽核。

 第三层次:各职能部门对各自业务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业务部门作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本部门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对各自业务中潜在风险进行自我检查和控制。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1)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业务控制制度、会计核算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2)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授权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3)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保障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三)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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