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朱全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号),现将批复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朱全明发行6,907,062股股份、向朱全洪发行1,871,252股股份、向高雪清发行1,871,252股股份、向张兴平发行2,195,203股股份、向茅昌牛发行113,258股股份、向王晓军发行999,334股股份、向马永军发行166,556股股份、向施建洪发行166,556股股份、向徐李平发行233,178股股份、向刘建昌发行166,556股股份、向金虎发行166,556股股份、向贾秋华发行66,622股股份、向边友刚发行1,665,556股股份、向刘宵晴发行66,622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20,348,837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后续实施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