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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增加提示性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4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增加提示性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于2016年1月7日发布《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增加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02),现根据有关要求补充说明如下:

 1、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平安创盈4号”)基本情况

 根据《平安汇通磐海创盈4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之“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之“(二)投资范围”的相关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天目药业(600671),投资比例为0-100%。本资产管理计划除定向投资于上述股票之外,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与货币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0-100%。”

 根据《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持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中披露的相关内容,平安创盈4号为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按照收益分配的安排,计划份额被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两级计划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初始配比原则上不超过2:1,平安创盈4号的投资者数量为2人,其中持有优先级份额(A类份额)的委托人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普通级份额(B类份额)的委托人为个人晁毓星。

 因此,平安创盈4号系由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和优先级委托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全部用于投资天目药业(600671)股票或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

 2、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投票权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五)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约定,“优先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由本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行使本计划的作为股东的投票权。”

 因此,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享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投票权。

 3、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剩余收益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四)分配规则”中的相关约定,“本计划终止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的可供分配收益优先满足优先份额的本金和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剩余收益(如有)全部归普通级委托人所有。”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三)业绩比较基准”中的相关约定,“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8.6%】(单利)。优先级委托人的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以优先级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合同提及的优先级业绩比较基准仅为根据本计划的分级比例以及计划份额净值的未来表现而测算的参考收益率,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保证优先级能够按照该收益率取得基本收益,也不保证优先级本金不受损失”。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七、份额的分级”之“(四)分配规则”中的相关约定,“优先级收益率不足业绩比较基准收益时,差额部分由普通级委托人负责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普通级委托人对此安排已知晓且无异议”,“如本计划净资产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收益的差额,则由普通级委托人负责补足,并对此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普通级委托人对此安排已知晓且无异议。优先级委托人及普通级委托人知悉并且一致同意,普通级委托人的差额补足义务与连带保证责任由优先级委托人自行向普通级委托人追偿,因上述安排产生的纠纷或争议,均由优先级委托人级普通级委托人自行协商解决,与本计划管理人无关。本计划管理人对优先级委托人及普通级委托人因该安排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普通级委托人的补足义务或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任何责任”。

 因此,平安创盈4号中的优先级委托人仅享受年化8.6%(单利)固定收益,普通级委托人享有该计划的剩余收益权。

 4、资产管理合同中关于股票处置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之“(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及“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之“(一)投资目标”的相关约定,“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将根据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力争达到资产持续增值的目的”,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之“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之“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的相关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中普通级投资者的投资指令,管理计划财产”。

 因此,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享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处置权。

 综上所述,平安创盈4号系由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和优先级委托人平安磐海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结构化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全部用于投资天目药业(600671)股票或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平安创盈4号普通级委托人晁毓星拥有平安创盈4号持有的天目药业股票的投票权、剩余收益权和处置的权力。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6-005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目药业”)2016年1月7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通知,2016年1月7日长城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部分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长城集团于2016年1月7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合计2,309,600股,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90%,本次增持最高价格为36.28元/股,最低价格为35.1元/股,平均价格为36.07元/股。本次增持前长城集团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32,029,3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26.30%。本次增持后,长城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4,338,970股权益,占公司总股本的28.20%。

 二、增持目的及后续增持计划

 长城集团本次增持天目药业股份,基于对“健康”产业和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考虑到公司股权分布实际状况,长城集团将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增持公司股份,确保公司控制权稳定。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长城集团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201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持续关注长城集团所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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