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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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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电量完成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02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第四季度电量完成情况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情况,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现将公司2015年第四季度电量完成情况公告如下:2015年10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2015年第四季度已累计完成发电量43.94亿千瓦时,上网电量完成41.49亿千瓦时,较去年同期分别增加34.78%和34.87%。

 上述电量数据为公司的初步统计结果,提醒投资者不宜以此数据简单推算公司第四季度业绩。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1月6日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03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煤业)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花桥支行)和国电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财务)三笔共计25,178.73万元的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承担了连带担保责任(该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7月29日和8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有关公告,公告编号2015-035、036、043),为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与河南煤业其他股东签署的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将债务人河南煤业和全部反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追偿权诉讼,现将诉讼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月4日,公司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6)鄂民初字第1号和(2016)鄂民初字第2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正式受理公司上述追偿权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代偿中行花桥支行一笔10,000万元借款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1)原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

 (2)被告: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

 (3)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玩南村

 (4)被告: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座16号楼

 (5)被告: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8号

 2.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7月25日,借款人河南煤业与贷款人中行花桥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4年花国电贷字001号),借款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7月24日。公司为该笔借款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借款到期后,河南煤业无力偿还。基于保证合同,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花桥支行支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整及利息605,000元。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要求河南煤业偿还代偿款项同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煤业向公司给付代偿款项人民币100,605,000元及利息2,152,257.92元(利息自2015年7月24日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期间按原告取得上述代偿款项所支付的年利率标准4.85%累计计算),以上暂计102,757,257.92元;

 (2)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7,796,887.5元(自2015年7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余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每天按逾期还款额的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代偿国电财务两笔共计15,000万元借款诉讼

 1.诉讼各方当事人及代理人情况

 (1)原告: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

 代理人:河南经东律师事物所

 (2)被告:国电长源河南煤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滨河路127号7楼

 (3)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玩南村

 (4)被告: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球场路145号远洋大厦B座16号楼

 2.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9月13日,借款人河南煤业与贷款人国电财务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32012090111067),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9月13日至2015年9月12日。2013年4月23日,借款人河南煤业与贷款人国电财务又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32013040111029),借款10,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4月23日至2016年4月23日。借款合同均约定了利率、违约责任等事项。公司为前述两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同时,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了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河南煤业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国电财务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河南煤业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费用等,并行使担保权利,要求公司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7日向国电财务支付代偿本金人民币150,000,000元整及利息1,182,343.75元。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要求河南煤业偿还代偿款项同时要求反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未果。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煤业向公司给付代偿款项人民币151,182,343.75元整及利息暂计2,953,026.08元(利息自2015年8月7日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期间按原告取得上述代偿款项所支付的年利率标准4.85%累计计算),以上暂计154,135,369.83元;

 (2)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反担保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58,355.23元(自2015年8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其余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每天按逾期还款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

 1.2014年5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煤业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河南省煤炭销售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销公司)、自然人曹亚军及郑州磐石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要求运销公司和曹亚军返还煤炭采购预付款4,761.67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向河南煤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磐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15年5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4)郑民四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扣除庭审过程中查明运销公司和曹亚军已付的423.93万元外,判决运销公司和曹亚军支付河南煤业4,337.75万元及利息;判决磐石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5年6月4日,运销公司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2015年12月1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截止本公告发布日,尚未形成终审判决。

 2.2014年5月15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煤业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缸沟公司),要求其返还煤炭预付款4071.66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向河南煤业承担违约责任。2014年9月28日,缸沟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其与河南煤业之间签署的《煤炭采购协议》无效,河南煤业应向其支付煤炭采购款6,713万元。2014年11月26日,该案一审开庭审理,目前仍处于合议庭合议阶段,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取得一审结果。

 3.2014年11月11日,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投资)、郑州正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豫置业)和岳占州在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煤业,其认为河南煤业与其在2009年转让禹州市安兴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矿)、禹州市兴华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矿)股权过程中,存在股权转让支付违约、过渡期新增资产款未付、代付的养老金修路款未付等事实,要求河南煤业支付安兴矿股权转让余款12,075.47元,并承担迟延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2,341,827.39元;要求河南煤业支付兴华矿股权转让余款5,444,531.97元,并承担迟延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9,920,684.77万元。上述两案诉讼标的合计17,719,119.6元。2015年10月25日,许昌中院下达(2014)许民初字第302、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南煤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违约金、新增设备款及诉讼费等共计14,879,514.44元。2015年11月17日,河南煤业以股权转让款已付清,一审判决混淆河南煤业应付股权转让款与安兴、兴华矿应付负债之间的关系,其他应付款无有效证据等理由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止本公告发布日,上述两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均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

 为确保公司上述债权能够得到及时清偿,公司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南煤业资产和禹州市安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星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海虹燃料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河南煤业股权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并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新国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国电大厦第2层、第6-20层房产和国电汉川第一发电有限公司持有的汉新花苑别墅楼、综合楼及公寓楼产权提供了等值担保。

 公司将就上述重大案件进展情况履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 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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