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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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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订细则配合IPO新规实施
12个月内弃购三次将被限制申购
张莉 周松林

 □本报记者 张莉 周松林

 

 伴随新股发行新规启用,“全额预缴”的传统打新模式成为“过去式”。沪深证券交易所对新股网上网下发行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5日分别采取业务问答和通知的方式,对IPO新规进行详细解读。

 本次网上发行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投资者在申购委托时应全额缴纳申购资金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应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缴纳申购款的要求及相关业务流程;强调自主申购,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全权委托代申购;落实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明确弃购股份的处理原则;明确发行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小盘股全部网上发行。

 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业务流程调整,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后,网下投资者申购日(T日)申购但无需缴纳申购款,获配后T+2日再缴纳认购款;二是弃购股份的处理,因配售对象资金不足而被无效处理的股份可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或根据相关规定中止发行,或由承销商按照事先公布的原则配售给其他参与申购的投资者。

 根据细则,投资者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将被视为放弃认购。如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三次放弃认购情形的,将被列入限制申购名单,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下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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