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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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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5-241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2015年12月2I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12月5日、12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资产重组方面,目前公司已经向克州湘鄂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盈聚)完成了部分转让标的公司的股权过户登记手续,其余部分标的公司的转让手续也正在申请办理过程中。

 债务和解方面,2015年12月19日,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湘实业)、北京盈聚同公司签署了债务和解补充协议,约定公司1.2亿元信托贷款债务由北京盈聚替代中湘实业承担代偿责任。

 2015年12月30日,公司与北京盈聚、广发证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主持下达成债务和解,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12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达成<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2015年12月31日,北京盈聚通过电子汇款方式,分别将“ST湘鄂债” 309,753,801.32元,北京信托120,537,500.00元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汇出,完成了相关支付义务。

 目前,上述资产重组和债务重组工作正在不断推进,由于涉及资产标的多、查封抵押多、资产交割和债务违约化解交叉进行,其中程序较为复杂且仍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公司债务和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融资债务,均由北京盈聚和中湘实业参与和解代偿,两者既有不同又有关联。顺利解决好该事项,对公司非常重要。为维护各方利益,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1月4日开市起将继续停牌,公司计划在2016年1月18日前复牌。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将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公告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ST云网 公告编号:2015-24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达成《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述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云网”或“公司”)、控股股东孟凯授权代表于2015年11月21日就“ST湘鄂债”和解事宜与“ST湘鄂债”受托管理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岳阳市中湘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湘实业”)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债务和解协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2015年12月,公司、控股股东孟凯授权代表、中湘实业、广发证券、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盈聚”)就上述《债务和解协议》之权利与义务事宜签署了《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中湘实业在《债务和解协议》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至北京盈聚,中湘实业不再承担《和解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债务和解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5年“ST湘鄂债”第四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2015年12月30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广发证券、公司及其他债券担保方、北京盈聚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975号)。

 二、《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

 (一)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凯、被告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湘鄂情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被告”)及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已回售登记部分债券本金242,737,300元,迟延支付违约金为137,63,204.91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每延迟一天增加违约金50,974.83元,至实际派发之日止;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清偿的未回售登记部分债券本金49,031,500元,利息为2,821,796.41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按年利率7.78%计算至实际派发之日止。以上债务合计308,353,801.32元(暂计至2015年12月31日),已全部到期,七被告应立即支付。

 (二)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七被告及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律师费35万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396,574.39元,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支付的后续律师费3,084,716.22元,以上合计4,831,290.61元,七被告应立即向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三)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中各方确认的308,353,801.32元汇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内。如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约定履行汇款义务,则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本调解协议第二项中各方确认七被告应付款数额调减为140万元,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140万元汇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内。

 (四)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本调解协议第三项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汇款义务后,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款项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本案诉讼保全的申请,并向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递交授权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指定人员办理本期债券项下所有房地产和股权的抵押质押解除手续的授权文件--包括:1、以下房地产的抵押手续: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北京大兴区工业区金科巷6号1幢等4幢(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兴字第167370号);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南二环西段[银达]大厦20102、20201、20301、20401、205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6012-20-1-20102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6012-20-1-20201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6012-20-1-20301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6012-20-1-20401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6012-20-1-20501号);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四唯街三阳路118号金阳新城A栋1层3室等5户(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5280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5283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5284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2005285号、武房权证岸字第2013010569号)。2、以下股权的质押手续: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龙德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上海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楚星湘鄂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10%股权;上海湘鄂情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楚星湘鄂情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90%股权;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味之都餐饮发展有限公司的100%股权。

 (五)自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前述第三项支付款项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后,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无条件将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款项发还。若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依前述第三项支付款项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七被告及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完成本协议第四项工作的,则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上述工作完成之日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无条件将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付的款项发还。

 (六)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七被告及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如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中各方确认的债务数额向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孟凯、被告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投资有限公司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按本调解协议第三项约定及时足额履行汇款义务后,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于款项到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解除本案诉讼保全的申请,则根据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支付的款项应返还至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盈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再履行任何义务。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照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第二项中各方确认的债务数额向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孟凯、被告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投资有限公司对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1,158,4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孟凯、被告陕西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湘鄂情餐饮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湘鄂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湘鄂情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如本调解协议第三项依约履行,则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均计入第三项所述140万元内;如未能依约履行,则七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上述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债务和解对公司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减轻公司债务,有利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推进。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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