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涉诉查封情况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92-1 号],因阿克苏信诚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克苏信诚城建”)与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裁定如下:依法查封、冻结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述借款合同担保方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吴联模116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等价的财产。
近日,经公司在德州市国土资源局和德州市房产管理中心查询,公司坐落于德州市天衢路南侧、西外环东侧的土地证号为德国用(2006)第143号的一宗土地和房权证为鲁德字第108903号、第108904号的两处房产,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民事裁定书[(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92-1号]予以查封。其中,土地使用权面积为62810平方米,厂房建筑面积为16797平方米。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公司部分资产被查封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将与担保方一起与借款合同对方积极沟通协调,尽快解决上述纠纷,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