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承担还款金额: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案件受理费204,856.00元
一、基本情况
我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磁卡”)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关于子公司海南海卡有限公司有关诉讼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11月21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券报》临15-039号公告。
和解双方当事人: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海南海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5年12月28日在平等、自愿、协商基础上,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
二、执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乙方于2013年12月20日向甲方借款300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方未能如期还款。甲方于2015年6月起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并由该院作出了“(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执行和解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承诺按以下计划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
1、于2015年12月30日前偿还甲方借款本金1400万元;
2、于2016年2月29日前偿还甲方借款本金600万元;
3、于2016年4月29日前偿还甲方借款本金600万元;
4、于2016年6月30日前偿还甲方借款本金400万元。
(二)乙方偿还全部本金后,甲方同意免除乙方借款利息;若乙方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协议,甲方有权按原判决向乙方追索全部剩余本息〈包括和解期间乙方应按判决给付的利息〉。
(三)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诉讼费和执行费由乙方承担;乙方按期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后, 由甲方向法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
(四)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提交法院一份。
(五)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修改或解除。
三、本协议的履行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在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无需再支付利息,不会对公司本期财务数据审议产生影响,也不影响甲方对上市公司已有的承诺。最终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数据,以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419号
2、《执行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