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红山路39号4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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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苏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3人,其他董事因公务出差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其他监事因公务出差未能参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侯伟;总经理苏斌,总会计师范宝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签署有限合伙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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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有限合伙协议具体实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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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在审议上述第1项议案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0.1.1条规定,公司控股股东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本次委托数量345,657,419股与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25,523,012 股的公司参股股东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
以上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大明、常娜娜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李大明律师和常娜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议案的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二○一五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