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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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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6 证券简称:智度投资 公告编号:2015-113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下午15:00 ~2015年12月28日下午15:00 。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郑州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7号景峰国际10层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召集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立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公司总股本314,586,699股,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所持(代表)股份93,61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7576%。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所持(代表)股份92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244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所持(代表)股份161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29%;

 3、出席本次会议的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共42人,所持(代表)股份161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51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人,代表股份16134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29%。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王冠、孟文翔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大股东智度德普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0,61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61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大股东智度德普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0,61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61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债权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持股5%以上股东李向清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64,61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61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的议案》(该议案大股东智度德普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0,61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61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3,61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

 同意1,61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冠、孟文翔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智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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