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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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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15-45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 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下午15:00至2015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本部2楼多功能会议室(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65-71号汇丰企业总部8号楼)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锦松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4,667,89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5.015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8,342,58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99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6,325,3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0178%。

 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0,542,7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01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0,421,7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9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1,0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17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锦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余学军、胡宝国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374,546,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77%;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2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21,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110%;反对12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890%;弃权0股。

 2、《中百集团职业经理人2016-2017年度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现场和网络):

 同意374,591,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7%;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66,7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00%;反对7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00%;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余学军 胡宝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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