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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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表决方式
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方式投票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召集及主持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春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兼总裁李昕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董事王春城先生、杜文民先生、魏斌先生、陈鹰先生、毛哲樵先生,独立董事朱小平先生、金盛华先生、武志昂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吴峻先生、方明先生、刘文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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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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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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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4.00 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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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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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巍、王伟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