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28日(星期一)14:3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15:00 至2015年12月28日15:00。
2、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30层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叶湘武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总体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414,177,7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8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414,120,3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77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4,553,5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20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4,496,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7,4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7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全体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01 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2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3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4 挂牌转让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5 债券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6 债券利率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7 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8 担保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09 偿债保障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10 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长办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14,147,9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23,7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138%;反对2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摘要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王冰律师、阳靖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张学兵确认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