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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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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15-185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会议没有股东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修改原议案。

 2. 本次会议没有议案被否决。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27日15:00至2015年12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权登记日:2015年12月18日。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C座4层第5会议室。

 4. 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李明海先生。

 7.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东合计48,908名。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8名,代表股份3,513,116,8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09%。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0名,代表股份3,510,074,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02%。

 3. 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8名,代表股份3,042,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7%。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13,024,67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51,31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40,9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928,7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反对51,3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弃权40,9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 关于对间接控股子公司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所述事项系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均予以回避。

 表决结果为:同意14,890,736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反对51,31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弃权50,9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890,7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反对51,3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弃权50,9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民生期货有限公司另一方股东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系公司关联法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主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000416)拟放弃本次增资的认购权,同日已召开股东大会予以审议,表决结果详见其披露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3. 关于增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512,999,374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66,61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弃权50,900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同意14,903,43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反对66,61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弃权50,9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君合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周舫、滕晓燕。

 3.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及有关部门查阅。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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