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2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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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令和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逐一说明未出席董事及其理由;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逐一说明未出席监事及其理由;
3、董事会秘书蒋学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部分高管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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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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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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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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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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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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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增加公司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1,057,283,605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新疆思拓律师事务所
律师:赵旭东律师、温晓军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