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证券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5—61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15年12月23日,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维数字”)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领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盛投资”)通知,鹏盛投资与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9,171,136股股份、1,837,903股股份、44,128,051股股份(以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给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本次转让完成鹏盛投资仍持有公司36,758,0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813%。本次股权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发生变更。
单位:股
■
二、转让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企业名称: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鹰潭市余江县眼镜园区;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雄清;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林伟建持有鹏盛投资49.98%的股权,谢雄清持有鹏盛投资48.02%的股权,林伟敬持有鹏盛投资2.0%的股权。
(二)受让方
1、林伟建,男,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84********。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书院街11号金溪大厦3单元303,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林伟建与创维数字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2、谢雄清,女,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09231964********,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122号华裕花园16N,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谢雄清与创维数字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林伟敬,男,中国籍,身份证号码为4403011982********,住所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书院街11号金溪大厦3单元303,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林伟敬与创维数字及其控股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林伟建为鹏盛投资监事,与林伟敬为兄弟关系;谢雄清为鹏盛投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鹏盛投资、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为法定一致行动人关系。鹏盛投资、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与创维数字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本次变动未违背在此前作出的承诺
(一)鹏盛投资承诺认购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不得交易或转让。
截至目前,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二)鹏盛投资承诺,以认购方式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后第十三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期间,每十二个月内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本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六十。
截至目前,承诺人鹏盛投资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况,该事项仍在严格履行中。
(三)关于置入资产盈利预测补偿的承诺。
2013年7月31日,华润锦华(现为“创维数字”)与资产重组认购方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并于2013年11月8日、2014年1月14日分别签订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创维数字原股东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及其余股东承诺,创维数字利润补偿期内每年的实际净利润数应不低于创维数字同期的预测净利润数(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的预测净利润数分别为37,088.92万元、40,435.82万元和44,450.82万元)。
鹏盛投资声明:本次股份变动不违背此前对上市公司做出的承诺,鹏盛投资继续履行对上市公司做出的所有承诺事项。
(四)本次股份转让系协议转让,鹏盛投资、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承诺,各方均遵守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相关的规定。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4日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证券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5—62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申请,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10月22日开始重大资产重组停牌。2015年11月20日,本公司发布了《关于筹划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公告》。经申请,本公司股票于2015年11月20日起继续停牌,并承诺在累计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即最晚将在2016年1月22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目前,本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项目进程在有序的组织相关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一步实施审计、评估、法律及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截至目前,公司与交易对方已基本确定交易方案、相关协议,会计师、评估师、财务顾问相关报告初稿已基本完成,正在进行报告定稿的审核程序。待相关工作完成后,本公司将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停牌期间,本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以本公司在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证券代码:000810 公告编号:2015—63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24日,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创维数字”)在巨潮资讯网上(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5-6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公司9,171,136股股份、1,837,903股股份、44,128,051股股份(以上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以协议转让方式分别转让给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
为明确相关承诺内容,受让人林伟建、林伟敬、谢雄清进一步承诺:各方均遵守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8日发布的【2015】18号公告相关的规定,自受让股份之日起至2016年1月9日之前不在二级市场减持创维数字的股票。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25日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创维数字
股票代码:000810
信息披露义务人: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鹰潭市余江县眼镜园区
法定代表人:谢雄清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3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重组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报告书的部分词语含义如下表所示: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介绍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鹰潭市余江县眼镜园区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雄清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4日
经营期限:2015年11月24日至2037年11月16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360622MA35FKKQ39
组织机构代码:MA35FKKQ3
税务登记证号码;360622MA35FKKQ3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产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不含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地址:鹰潭市余江县眼镜园区
邮政编码: 335200
联系电话:0701-7062177
传真:0701-5897766
二、鹏盛投资的股权结构
■
信息披露人及信息披露人的股东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与创维数字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上述人员最近五年之内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鹏盛投资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鹏盛投资和其一致行动人基于调整其持股结构作出本次股权转让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创维数字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创维数字股份的可能,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承诺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创维数字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鹏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91,895,150股股份,占比为9.2033%;林伟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0股,谢雄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0股,林伟敬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0股。
(二)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鹏盛投资将持有创维数字36,758,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6813%;林伟建将持有上市公司9,171,136股股份,占比为0.9185%;林伟敬将持有上市公司1,837,903股股份,占比为0.1841%;谢雄清将持有上市公司44,128,051股股份,占比为4.4194%。
单位:股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鹏盛投资股东会审议通过。鹏盛投资本次转让创维数字的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形。
鹏盛投资与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于2015年12月23日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
鹏盛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创维数字】【9,171,136】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9185】%)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林伟建。鹏盛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创维数字】【1,837,90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1841】%)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林伟敬。鹏盛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创维数字】【44,128,051】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4194】%)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谢雄清。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按照2015年10月21日标的股票收盘价格即人民币【12.67】元/股的【5】折(即【6.34】元/股)确定。
(1)林伟建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8,145,002】元。
(2)林伟敬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652,305】元。
(3)谢雄清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79,771,843】元。
3、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
(1)林伟建人民币【5,814,500】元。
(2)林伟敬人民币【1,165,231】元。
(3)谢雄清人民币【27,977,183】元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90%,
(1)林伟建即人民币【52,330,502】元。
(2)林伟敬即人民币【10,487,074】元。
(3)谢雄清即人民币【251,794,660】元。
4、过户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拟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的创维数字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鹏盛投资在在本次创维数字停牌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系统买卖创维数字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鹏盛投资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鹏盛投资的营业执照;
2、鹏盛投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雄清
2015年12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雄清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3日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创维数字
股票代码:0008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伟建
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书院街11号金溪大厦3单元303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3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重组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份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公司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除非特别提示,本报告书的部分词语含义如下表所示: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林伟建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一致行动人一:
姓名:林伟敬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一致行动人二:
姓名:谢雄清
性别:女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一致行动人三: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林伟建持有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49.98%的股权,鹰潭市鹏盛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市公司91,895,150股股份,占比为9.2033%。
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一致行动人基于调整其持股结构作出本次股权转让安排。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创维数字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持有的创维数字股份的可能,并将会按照法律法规及承诺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创维数字权益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伟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0股,一致行动人谢雄清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0股,一致行动人林伟敬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为0股,一致行动人鹏盛投资持有上市公司91,895,150股股份,占比为9.2033%;
(二)本次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林伟建将持有上市公司9,171,136股股份,占比为0.9185%;林伟敬将持有上市公司1,837,903股股份,占比为0.1841%;谢雄清将持有上市公司44,128,051股股份,占比为4.4194%;鹏盛投资将持有创维数字36,758,0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3.6813%。
单位:股
■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2015年12月23日召开的鹏盛投资股东会审议通过。林伟建本次受让创维数字的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形。
鹏盛投资与其自然人股东林伟建、谢雄清、林伟敬于2015年12月23日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
鹏盛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创维数字】【9,171,136】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9185】%)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林伟建。鹏盛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创维数字】【1,837,903】股股票,占总股本的【0.1841】%)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林伟敬。鹏盛投资将持有的标的股票(即【创维数字】【44,128,051】股股票,占总股本的【4.4194】%)以及其对应的所有权益全部转让给谢雄清。
2、股份转让价款
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按照2015年10月21日标的股票收盘价格即人民币【12.67】元/股的【5】折(即【6.34】元/股)确定。
(1)林伟建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58,145,002】元。
(2)林伟敬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11,652,305】元。
(3)谢雄清的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279,771,843】元。
3、支付方式
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60日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
(1)林伟建人民币【5,814,500】元。
(2)林伟敬人民币【1,165,231】元。
(3)谢雄清人民币【27,977,183】元
标的股份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90%,
(1)林伟建即人民币【52,330,502】元。
(2)林伟敬即人民币【10,487,074】元。
(3)谢雄清即人民币【251,794,660】元。
4、过户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双方应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的方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
5、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三、拟受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存在任何权利限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受让的创维数字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第四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创维数字停牌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交易系统买卖创维数字股票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伟建
2015年12月23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林伟建
签署日期: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