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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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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5057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定于2015年12月17日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公告详见2015年12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505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12月17日(周四)下午2:30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6日下午3:00—2015年12月17日下午3:00

 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5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2.地点: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迎宾馆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和网络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刘明胜董事长

 6.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和网络投票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1,082,015,5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6.2035%。

 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1,074,586,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5.7489%。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429,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46%。

 (3)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9,073,7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5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4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429,4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546%。

 7.公司董事2人、监事1人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082,015,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审议通过该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9,073,7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曲凯、梁清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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