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12月1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观澜平安金融培训学院平安会堂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包括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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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由本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本公司在任董事17人,出席13人,董事范鸣春先生、林丽君女士、吕华先生和斯蒂芬?迈尔先生因其它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本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会主席顾立基先生、监事高鹏先生因其它公务安排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本公司董事会秘书金绍樑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的监票人员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崇先生出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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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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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熊佩锦先生出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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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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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2、议案2为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议案3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妙玲律师、赵万宝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提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