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18 证券简称:久立特材 公告编号:2015-095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12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16日下午15:00 至2015年12月17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久立特材三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郑杰英女士。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12,524,1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1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12,523,82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7.14%。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0%。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12,524,12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刘志华、彭金超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