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的《告知函》,内容如下:
“致: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
就本公司与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涌瑞”)股份转让纠纷事宜,本公司已就与重庆涌瑞达成和解协议相关事宜于2015年12月10日发函告知贵司,现本公司已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公司与重庆涌瑞股份转让纠纷事宜作出如下裁定:“……在审理过程中,重庆涌瑞以已与顾地公司等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涌瑞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公司与重庆涌瑞股份转让纠纷事宜已经顺利解决,为确保各方之利益以及贵司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请贵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就本函件所述内容予以披露。
特此函告!
附件:
(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1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6日”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股权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