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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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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完成股份增持承诺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95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完成股份增持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田书彦女士的通知:田书彦女士已通过相关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了股份增持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增持承诺

 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计划增持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田书彦女士承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择机以适当价格用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总金额不低于10,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二、本次增持承诺完成情况

 2015年7月14日-2015年12月14日,田书彦女士通过《中信证券—002603增持1号—建设银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增持公司股份7,966,194股,增持总金额为112,828,466.23元,完成了股份增持承诺。

 本次增持承诺完成后,田书彦女士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为68,966,19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12%。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文)等规定。

 2、田书彦女士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3、田书彦女士本次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4、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本次增持计划已全部完成。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于2015年10月14日完成相关股份增持承诺,详见2015年10月15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完成股份增持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2)。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7日

 证券代码:002603 证券简称:以岭药业 公告编号:2015-096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5年12月16日下午14:30 在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以岭健康城会议室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 年12月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报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人,代表股份669,508,6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777%,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668,999,6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33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人,代表股份508,9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51%。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以岭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2)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3)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4)募集资金总额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5)发行数量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6)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7)限售期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9)上市地点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10)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1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9,007,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1%;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9%;弃权0股。

 其中,除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5506%;反对501,2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4494%;弃权0股。

 议案1至4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见证意见如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以岭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以岭药业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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