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81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涉及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钟崇武、刘兴明、宋瑛回避表决本议案。
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原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参股公司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瑞长鸿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沈阳瑞德鸿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沈阳钧富合经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的承诺事项,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延期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涉及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钟崇武、刘兴明、宋瑛回避表决本议案
方大集团原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控股子公司萍乡市博凯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和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延期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召开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8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14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到监事5人,亲自出席监事5人。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涉及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赞成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监事李华臣、筴凤华、胡斌回避表决本议案。
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原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参股公司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沈阳瑞长鸿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沈阳瑞德鸿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和沈阳钧富合经贸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股权的承诺事项,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完成。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延期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涉及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
赞成票2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监事李华臣、筴凤华、胡斌回避表决本议案。
方大集团原定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退出控股子公司萍乡市博凯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和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55%股权,延期至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
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之《方大特钢关于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延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临2015-083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及江西证监局的有关通知要求,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特钢”)对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的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2014年6月28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海证券报之《方大特钢关于豁免、变更股东承诺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近期,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集团”)《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通知》。201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涉及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关于涉及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等二家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议案》等2项议案,关联董事钟崇武、刘兴明、宋瑛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其余6名董事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现将相关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一、间接控股股东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概述
1、有关涉及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承诺履行期限延期的情况
延期前承诺:方大集团全部退出沈阳瑞鑫源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源”)、沈阳瑞长鸿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长鸿”)、沈阳瑞德鸿建筑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鸿”)和沈阳钧富合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富合”)等四家公司各26%股权,并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延期事由:瑞鑫源等四家公司已于2014年8月19日在《辽沈晚报》刊登《注销公告》,正式启动企业注销程序。截止目前,四家公司均已完成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土、房产部门审核,尚需国税、地税等政府部门审批注销。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四家公司的注销工作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方大集团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退出四家参股公司股权事项亦存在不确定性。
延期后承诺:方大集团全部退出参股公司瑞鑫源、瑞长鸿、瑞德鸿和钧富合等四家公司股权,将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2、关于涉及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博凯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期限延期的情况
延期前承诺:方大集团退出萍乡市博凯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凯矿业”)55%股权和萍乡市润鑫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鑫矿业”)55%股权,并将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延期事由:近年来,国内铁矿价格下行,博凯矿业和润鑫矿业经营业绩大幅下降,两家矿业公司自2014年起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处于亏损状态。方大集团一直积极寻觅意向受让人,但国内矿价持续低迷,上述两家公司股权仍未有意向受让方。
延期后承诺:方大集团退出博凯矿业55%股权和润鑫矿业55%股权,并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交割手续。
二、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材料,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3、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监督公司严格按照4号指引规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三、监事会意见
1、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履行延期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间接控股股东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承诺延期履行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四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四、间接控股股东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方大集团有关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会对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间接控股股东承诺履行期限延期事项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投资者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
1、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方大特钢第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承诺事项履行期限延期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证券代码:600507 证券简称:方大特钢 公告编号:2015-084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5年12月3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5年12月30日 9点
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5年12月30日
至2015年12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和2已经2015年1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1月11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议案3和4已经2015年12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2015年12月1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之《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4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等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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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现场登记手续
国有股、法人股股东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印章)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代理人应持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及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5年12月24日、25日、28日、29日8:30-11:30,14:00-16:30
2015年12月30日8:30-9:00,现场会议开始后不予受理;
3、登记地点: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按已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确认其与会资格;
2、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3、通讯地址: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办(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冶金大道475号),邮政编码:330012
联系电话:0791-88396314 传真:0791-88386926
联系人:郑小昕、陆蓓
特此公告。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