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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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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5-082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项获得国务院
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友好集团”)控股股东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公司”)与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于2015年10月12日签署了《关于转让友好集团国有股份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国资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50,305,853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6.15%)转让给大商集团。本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2015年10月15日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所持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5]1277号),同意国资公司将所持本公司50,305,853股股份转让给大商集团,本次转让完成后,国资公司持有本公司16,987,732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454%。

 截至目前,本次股份转让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股份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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