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12月8日,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临2015-07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继续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现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一、5,700万元额度抵押物暨诸暨市浣东街道王家湖村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间商铺(共计建筑面积3805.07平米),经绍兴华越资产评估事务所初步评价,商铺单价为18500元/平方米左右。评估报告尚未正式出具,待补充披露。
二、除已落实抵押物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外,公司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鹰集团”)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实际发生额尚有1亿元(详见表一:1亿元担保明细),经各方积极沟通协调,神鹰集团以其浙江诸暨暨阳街道小陈家村的鼎盛苑小区4800平方米商铺,网签预售给本公司并办理预告登记,待可办理产权证后撤消预告登记,签订反担保抵押协议,办理抵押登记。双方就该项反担保措施的落实已于12月8日进行专项协商,分段落实。神鹰集团承诺,争取在2015年12月23日办理完毕网签及预告登记。
根据本公司与神鹰集团达成的书面补充协议,神鹰集团承诺,如果日后实现抵押权,上述商铺实现抵押权后如不足以偿还本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神鹰集团用其它方式补足。
表一:1亿元担保明细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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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14年10月27日,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41105号)中提出:“请申报会计师和保荐机构结合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例、担保对象的经营业绩、持续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充分披露公司对外担保可能导致的财务风险以及是否有应对措施。”
2014年10月31日,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就与神鹰集团的担保情况说明中,公司答复了:“未来逐步减少对非关联方的互保。根据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与浙江神鹰签订协议《关于双方减少(解除)互保的方案》,双方一致同意减少互保额度直至解除互保,具体约定如下: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互保额度减少至1亿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互保解除完毕。”
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公司为神鹰集团银行融资提供担保实际发生余额1.57亿元,尚未完成上述向中国证监会的答复要求。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