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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9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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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0593 证券简称:大通燃气 公告编号:2015—083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 年12月8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下午15:00 至 2015 年12月8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10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

 董事长李占通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受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6、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8人,代表股份140,265,24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1054%。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118,665,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389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43人,代表股份21,600,0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716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7人,代表股份31,984,58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4255%。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刘浒、唐琪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8,280,659股、蔡明持有13,77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1,8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8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资产购买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8,280,659股、蔡明持有13,77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1,8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8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确认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有效性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股东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08,280,659股、蔡明持有13,770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1,8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1,855,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6%;

 反对11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4%;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议案均属特别决议事项,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浒、唐琪

 3、结论性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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