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发生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12月04日下午1: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12月03日~12月0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2月0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5年12月03日下午3:00至2015年12月0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339,233,252股,占公司总股份53.3180%,其中现场投票5人、代表股份339,233,25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3.3180%;网络投票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3、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9,233,25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孙立律师、鄯颖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会议备查文件
1、《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